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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商务部等十四部委局关于印发〈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〉的通知》的通知
2008-05-27 08:50  文章来源:辽宁省商业厅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各市商业局(委)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局(委)、财政局、建委、规划局、房产局、文化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工商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知识产权局、旅游局、银监局、证监局、文物局:
  我省历史悠久,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,在餐饮、零售、食品、酿造、医药、居民服务等行业孕育了一大批老字号企业。这些企业过去凭借良好的信誉、独特的产品、优质的服务,享誉海内外。但由于历史和体制转换等因素影响,目前我省许多老字号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,制约了企业发展,更有一部分老字号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逐渐销声匿迹。因此,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加快发展,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。
  为加快促进我省老字号的发展,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现将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财政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文化部、税务总局、 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、知识产权局、旅游局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文物局《关于印发〈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〉的通知》(商改发〔2008〕104号)印发给你们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,密切协作,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,在城市规划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、拆迁改造、知识产权保护、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,加大对老字号的保护力度;在推进老字号企业改革、经营方式和技术工艺创新、融资信贷、财政资金、开拓市场、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老字号更大的支持。通过建立老字号名录体系、加强对老字号的宣传、加强老字号文化和技艺研究等,充分挖掘、整理、传承发展我省老字号;通过政府的促导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、充分调动老字号企业的积极性,营造关心老字号、保护老字号、发展老字号的良好氛围,切实将商务部等14部委局《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若干意见》落到实处,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、竞争力强、社会影响广、文化特色浓的知名品牌,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做出贡献。


辽宁省商业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文化厅 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工局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省知识产权局  辽宁省旅游局 辽宁省文物局  银监局 证监局


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八年五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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